廣州市花都區發展和改革局轉發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關于規范公辦中小學及相關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區教育局、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
現將《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關于規范公辦中小學及相關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花都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3日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關于規范公辦中小學及相關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穗發改規字〔2025〕9號
各區發展改革局、教育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各公辦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僅職業高中):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公辦中小學及相關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費管理,強化收費行為監管,根據國家、省中小學及職業技術教育收費相關政策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市公辦中小學及相關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項目
公辦中小學及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僅職業高中)收費項目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四項。
(一)公辦中小學
1.義務教育階段(含小學、初中)。
城鎮義務教育階段收費項目包括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收費項目包括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2.非義務教育階段(含普通高中、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辦學)。
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僅職業高中)
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二、收費標準
(一)學費
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收取學費。
2.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僅職業高中)學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如下:
(1)普通高中
(2)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僅職業高中)
3.普通高中經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學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1)市屬普通高中及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南沙區區屬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辦學的學費收費標準,由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制定(調整)申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市屬學校及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報送材料進行初步核定和提出意見以及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2)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區、增城區(下稱“縣改區”)區屬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辦學的學費收費標準,由學校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制定(調整)申請,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報送材料進行初步核定和提出意見以及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二)住宿費
1.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免收住宿費。
2.城鎮義務教育階段、普通高中(含中外合作辦學)及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僅職業高中)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如下:
(三)公辦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按規定為在校學生提供與教學或生活相關聯,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是指學校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按規定通過引入第三方有償為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務的,為相關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根據國家、省以及我市有關規定和收費項目的市場競爭程度實行不同管理方式。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國家、省以及我市已有明確規定收費標準的,按規定標準執行;由市場決定價格的項目,可由學校據實收取。具體如下:
1.伙食費(含課間餐)。堅持非營利原則,學校據實收取。
2.校車費。僅限高中階段和城鎮義務教育階段,按月或學期收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3.作業本費。堅持學生自愿原則,學校根據學生的實際用量統一代購,據實收取。
4.代購教輔材料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教輔材料按照“一科一輔”“自愿訂購”的原則統一代購,據實收取。
5.補辦證、卡工本費。僅限高中階段和城鎮義務教育階段,首次辦理免費,學生申請補辦各類證、卡時按15元/張收取工本費。
6.校服費。僅限城鎮中小學,具體選購流程、招標文件等由市教育等相關部門制定。學校不得強制要求學生購買。
7.學生健康體檢費。僅限高中階段,體檢項目按教育、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收費標準按照我市相關價格政策執行。
8.課后服務費。按照我市課后服務相關政策執行。
9.研學旅行、社會實踐費。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組織的研學旅行、社會實踐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費用,學校可根據自愿和非營利性原則據實收取,不得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創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適當予以減免收費。
學校不得在以上規定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事項外增設收費項目。
(四)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僅職業高中)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收費相關政策執行。
三、規范及加強教育收費管理
(一)學費、住宿費管理
1.收費管理原則。
(1)公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收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僅職業高中)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取。
(2)插班生或休學期滿繼續學習的學生,按隨讀年級標準收取學費,不得重復收費。
(3)嚴禁以贊助費、捐款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4)學費和住宿費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學校收取學費、住宿費應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開具相應的票據。
2.退費管理原則。
學生休學、退學或經批準轉學等情形的,學校一般應在辦理手續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規定退費:
(1)因辦學單位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廣告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受教育者退學的,辦學單位應全額退還學生所繳費用,造成學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新生注冊繳費后未入讀的,學校退還學費、住宿費的90%。
(3)學生在校經批準轉學、休學、中途退宿、退學,中途死亡或因其他情形提前結束學業的,學費、住宿費按學生實際在校時間清退,在校時間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按學期收費的清退標準=每學期收費標準÷5×(5-學生實際在校月數),按學年收費的清退標準=每學年收費標準÷10×(10-學生實際在校月數)。學生在校時間從正式上課(含軍訓)之日起計算。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1.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堅持非營利和學生自愿原則。
2.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應據實結算,不得營利,按多退少補的原則及時清算,并向學生家長公布費用收支清單。學校不得強行或變相強行統一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也不得在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中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3.嚴禁學校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返還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費標準。嚴禁以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班委、第三方服務機構合作方等名義強制或變相強制違規收費。嚴禁向學生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向學生收取在軍訓期間(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學工學農)的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學習輔助材料(含教輔、相關軟件、報刊雜志、平板電腦、課程資源、學具等),不得收取講義費、試卷費、押金和其他任何費用。
4.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合并收取。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5.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提供的午休看管服務屬于學校為學生提供的學習生活便利服務,學校不得向學生家長收取費用。午休服務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參與看管服務人員(含在編教職工)課時補助、聘請的校外人員和社會志愿者的勞務費補助、為參與看管服務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等,以及用于購買第三方社會機構服務、與開展午休看管服務工作相關的消耗品購置、設備設施維護、彌補相關運行經費等支出。學校教師不得在引入服務的第三方社會機構取酬。
(三)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
1.學校要通過網絡、公示欄、公示墻、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將有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退費辦法、收費相關批復文件及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按規定在招生報名前主動向學生及家長和社會公開,并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載明。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2.學校應在向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前,就具體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相關內容做好收費公示,并明確具體收費項目按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管理。鼓勵學校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收支等情況每學期或每月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家長群等方式向家長和學生公布。
四、完善收費行為監督管理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加強對學校教育收費行為的監管,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問責機制。
(二)學校應當履行教育收費主體責任,嚴格遵守教育收費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健全教育收費內部監督檢查制度,積極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
(三)學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各級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部門職能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五、此前我市公辦中小學及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僅職業高中)教育收費政策相關內容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國家和省對公辦中小學及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僅職業高中)教育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