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發展和改革局轉發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我市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消防大隊、區供電局、各鎮街、管委會:
現將《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我市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花都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16日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我市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
各區發展改革局、市場監管局,廣州供電局,廣州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要求,以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貫徹落實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4〕115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的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
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各區發改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供電等部門,推動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抓緊進行改造調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二、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等內容,手機掃碼或網絡上的標示不能代替服務場所的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在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戶推送計費模式、充電時長、收費金額等信息。
三、嚴格落實有關電價政策
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
四、電動自行車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應鼓勵市場競爭,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電設施運營單位。
五、推動降低充電服務費
鼓勵具備條件的街道辦、居(村)委會、小區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以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自建充電設施并從低確定充電服務費。對第三方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倡導小區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不收或少收場地租賃費用、不參與或降低收入分成,將讓利空間用于降低充電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單位接受委托與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簽訂運營合作協議時,應與業主充分溝通,遴選優質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合理確定充電服務費標準。有關方面簽訂運營合作協議時,簽約運營期限可與設備折舊年限適當銜接,倡導簽訂5年及以上運營合作協議,穩定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投資預期,攤薄資產折舊成本,為降低充電服務費創造條件。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單位積極協助做好充電設施選址、建設安裝、接電報裝等工作。
六、推動充電設施由電網直接供電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和我省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做好充電設施接電服務工作;按照“能改盡改”的原則,盡快實現向非電網直供電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直接供電;可結合實際情況主動承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減收、免收服務費。現有居民住宅小區尚未實現電網企業直接供電的,鼓勵產權單位向電網企業整體移交供電設施,為電網企業直接供電創造條件。
七、加強監督監管
各區發改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屬地實際細化落實措施,加大政策引導和宣傳力度。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結合相關投訴舉報和人民群眾反映,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以專項行動等方式開展檢查,通過開展約談提醒、行政告誡等方式,加大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引導力度,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自覺規范充電收費行為,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附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貫徹落實 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4〕1154號)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貫徹落實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24〕1154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市場監管局,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關單位: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見附件),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做好貫徹落實,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的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推動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抓緊進行改造調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二、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等內容,手機掃碼或網絡上的標示不能代替服務場所的明碼標價。充電設施運營單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和我省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做好充電設施接電服務工作;按照“能改盡改”的原則,盡快實現向非電網直供電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直接供電;可結合實際情況主動承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減收、免收服務費。
四、各地要加大力度指導和推動街道辦、居(村)委會、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和建筑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等積極通過各種方式幫助降低電動自行車充電服務費。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公開曝光一批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