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區消委會發布2024年度消費投訴典型案例】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踐行“優化消費環境 共筑滿意消費”主題,花都區消費者委員會精選5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并面向全社會予以公布,旨在以案為鑒,警醒商家秉持誠信守法原則,自覺維護消費者權益,共同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一、美容服務未達預期效果引發的消費糾紛
【案情簡介】2024年4月,市民反映某美容院存在虛假宣傳、誘導消費。市民稱在其誘導下,陸續花費近11萬元購買美容產品和服務。但接受服務一段時間后,未感受到任何效果,市民不滿并要求退款,美容院拒絕退款,市民隨即請求花都區消委會協助維權。消委會在處理過程中發現,該美容院在宣傳廣告和商品價格方面確實存在不當行為。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商家退還投訴市民約8萬元。
【消費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消費者在收到類似免費體驗美容服務邀請時,要保持警惕,切莫貪圖小利。如果確有需要進店消費的,先要查看美容商家是否具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經營資質。在接受服務前,不要輕信美容產品廣告宣傳,要問清楚免費的具體內容、項目及方式,以免受騙。一旦發現自己已被強制消費,要保留好消費憑據,以便日后維權。而一旦出現被脅迫等強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應立即報警。
二、7天無理由退貨引發的消費糾紛
【案情簡介】市民于2024年11月在某電商平臺購買電動噴霧器,在購買7天內申請了退貨,但是快遞員上門取貨時取錯商品。待該商品被退還給消費者時,已超過7天的退貨期限。劉女士要求商家再次開通退貨通道,商家拒絕。市民請求花都區消委會協調解決。消委會受理投訴后聯系平臺公司了解情況。經調解,商家同意市民退貨退款,并重新安排上門取件。市民表示滿意。
【消費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p>
三、未成年人消費金額與其行為能力不匹配引發的消費糾紛
【案情簡介】消費者反映,其子(未成年人)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學校旁的便利店花費數百元購買了“奧特曼卡片”。消費者知情后向商家要求退款,商家不予處理。消費者遂向花都區消委會反映該問題,請求協助維權。經消委會調解,并查證店內相關視頻監控記錄,雙方達成一致協議,退貨退款處理。
【消費提醒】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辫b此,商家銷售商品給未成年人后,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退貨退款。
在此,花都區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與商家,未成年人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消費行為需要家長確認。因此作為家長和商家,都必須做到:(一)家長要關注與引導未成年人消費行為,保護其免受不良商品、不良消費觀的影響;(二)商家在銷售商品給未成年人時,應當考慮其購買的商品數量、金額是否與其行為能力相匹配,必要時應當與家長進行確認;(三)如果商品使用時間超過一個月,可能無法申請全款退款,而是需要根據物品受損情況賠償商家相應經濟損失,從原價中扣除相應金額后再退款。
四、市民購買珠寶引發的消費糾紛
【案情簡介】消費者反映,某商家在商場通過購物抽獎的方式贈送購物優惠券,誘導消費者加錢購買珠寶,但所購珠寶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聯系商家要求退貨退款,卻遭到拒絕,遂請求花都區消委會協調解決,希望商家退還 699.9 元款項。消委會收到投訴后,到商家處調查了解情況。經調解,該商家最終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并退還貨款。
【消費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五、市民購買卡丁車預付卡引發的消費糾紛 【案情簡介】消費者在某兒童卡丁車俱樂部辦卡充值消費,卡內尚余 1544 元未消費。商家搬離原址,卻未致電告知消費者。消費者無奈之下請求花都區消委會協調解決,希望商家退還剩余款項1544元。消委會收到投訴后,到商家處調查了解。起初,商家表示因市民未關注到商家在其場所和會員微信群發布的撤場通知信息,導致卡內余額未消費完,拒絕退款。工作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調解,經調解,該公司意識到合同條款不合理,最終與投訴人達成和解,將剩余費用退還給消費者。投訴人表示滿意。
【消費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毕M者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一是要理性消費,二是要看清注意事項,三是要保留相關單據。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才有足夠證據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