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
廣州市花都區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
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實施2023年花都區電動自行車監督抽查,計劃抽查花都行政區域內線下銷售者(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8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予以公開。
附件: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
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一、抽樣方法
本次抽樣采取在流通領域實體店抽樣方式獲得樣品:在市場上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檢驗合格的并在國內銷售的成品。在銷售店鋪抽樣,每批次抽2組樣品,1組為檢驗樣品,另1組為備用樣品。檢驗樣品原則上應向商家購買,并帶回承檢機構。備用樣品由銷售店鋪先行無償提供,封樣后留存在銷售店鋪。
二、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檢驗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三、判定規則
(一)依據標準
GB 17761-2018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二)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