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電動車鋰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
廣州市花都區電動車鋰電池經營單位:
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實施2023年花都區電動車鋰電池監督抽查,計劃抽查花都行政區域內線下銷售者(流通領域電動車鋰電池)。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8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車鋰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予以公開。
附件: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車鋰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
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車鋰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一、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場主體的待銷產品中抽取。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款產品抽取2組樣本,第1組用于檢驗,第2組用于備樣。每組樣本需抽取樣品數量如下表所示:
二、主要檢驗項目及檢驗項目屬性劃分
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對于產品明示執行標準為GB/T 36972-2018的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項目屬性劃分如下:
注:制造商未聲明充放電方法,采用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充放電。若電芯正極材料為磷酸鐵 鋰,則電池組充電限制電壓為n×3.65 V;電芯正極材料為其他材料類型的電池組,則充電限制電壓為n×4.2 V(n為電池組內單體電池或單體電池并聯塊的串聯級數);電池組放電終止電壓為制造商明示電壓值,若制造商未進行明示則放電至電池組保護動作。
三、判定規則
(一)依據標準
GB/T 36972-2018《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或其他相適應的產品標準。
(二)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抽取的樣本所檢項目未檢出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優于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如相應檢驗結果不符合相關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不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指標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中作出說明;
當被檢樣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業標準時,按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判定;
當被檢樣品標簽標識中執行標準信息和產品類別信息不明或有誤,影響檢測和判定時,可根據相關強制性 標準要求,同時結合產品特點等信息判斷和選擇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并應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相關說明;
按照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定。檢驗中發現因樣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如實記錄,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