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黨風廉政建設
病人權力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來本院就診的患者,無論其國別、性別、經濟狀況、教育程度、民族、宗教、婚姻狀況和付費方式,都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基本權利
1.1、基本醫療權
1).獲得與本院醫療條件相適應的、及時的醫療服務,包括符合規范的合理檢查和治療。
2).在本院醫療條件不允許時,獲得與當時條件和病情相適應的病情評估、緊急醫療措施及轉院。在被要求轉院時,獲得有關轉院的原因、轉運途中的風險、接收醫院能提供的醫療服務與病情適用性、可接收醫院的選擇性等的說明。在病情允許且接收醫院同意接收患者時,獲得有關轉院途徑的建議和轉院。
3).獲得連續性的醫療服務。即除在本院就診期間獲得相應的醫療服務外,還可獲得離院后有關的保健注意事項和復診、復查的意見或建議。
1.2.知情權
1).對自己的病況有知情權,從醫生處獲知可理解的有關自己的病情與病情發展,估計的預后,診斷和診療措施的目的、可選擇方案及選擇現方案的理由、風險和計劃等信息。知道任何可能會影響患者的醫治決定的資料。基于保護性醫療的考慮或者患者的特別要求,醫生可將上述消息告訴患者的重要親屬或經患者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2).獲知自己所用處方藥物的名稱及其主要治療作用、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和正確的用法、用量。征得醫生同意后,在類似作用的多種藥物中選擇適合自己經濟能力和習慣品種。
3).獲知有關自己病情及治療方面的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等。
4).獲知與自己相關的醫療護理服務項目、藥品、醫療耗材的收費標準。
5).獲知醫院制定的與患者有關的各項規定,以及自身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
6).有權利核對其醫療費用發票,要求醫院對發票予以適當的說明。
1.3.決定權
1).選擇除本院外的任何一家合法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
2).在獲知并理解與自己疾病相關診療措施詳情后自主選擇診療措施,在診療方案有重要改變時同樣享有這種權利。在了解拒絕診療的危險或損害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后,可拒絕任何檢查、檢驗或治療、藥物方法,但必須簽署相應告知書后方可行使拒絕診療的權利。
3).但是,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病人在緊急情況中,在無法征得其授權委托人或親屬意見時,經醫院負責人或委托負責人同意,醫生有權根據病人病情施行符合規范的救治措施。
4).在接受診療過程中,如果需要征求本院其他醫生的意見,可向醫生提出會診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醫生或醫療機構咨詢。
5).對于手術中切除的器官、組織,遺體的使用有決定權。
6).在獲知本院醫學研究計劃詳情后,有權選擇是否參加醫學研究計劃。在決定參加本院醫學研究計劃前要簽署相應的知情同意書。
1.4、隱私權
1).患者的隱私權,人格尊嚴,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應獲得尊重。
2).患者的個人信仰及意愿,在不損害其他病人或醫護人員權利的情況下,應得到尊重。在診療活動中,患者有權要求與診療無關系的人員離場和使用遮蔽設備。
3).醫院對患者的病歷資料、記錄文件予以保密。但在不暴露患者真實身份用于醫學上的討論、教學、論文、科研和經驗總結等方面不屬于泄密。
1.5、申訴權
在發生醫療糾紛以后,患者有權向醫院、衛生行政部門申訴,要求將醫療過程提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權利。
2、病人的義務
2.1.如實陳述病情。
2.2.配合醫務人員進行一切檢查治療。
2.3.在接受手術、特殊治療、特殊檢查、人體實驗時,必須簽署同意書。
2.4.支付醫療費用及其他服務費用。
2.5.尊重醫務人員的勞動及人格尊嚴。
2.6.遵守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2.7.不影響他人治療,不將疾病傳染給他人。
2.8.愛護公共財物。
2.9.特殊情況(急危病人、戒毒、傳染病、精神病等)接受強制性治療。
服務投訴電話:020-22963201
服務宗旨:社區為重、病人為尊、質量為上、服務為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