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補充公告 穗花征補充〔2025〕30號
穗花征補充〔2025〕30號
(本公告為第2次公告)
2025年9月30日,我區發布了《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穗花府征前公〔2025〕82號)(以下簡稱原《公告》)。
根據《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用地方案號:2025KJ01140199),廣州市花都區臨空數智港東翼啟動區地塊一用地涉及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港頭經濟聯合社,港頭村第二經濟合作社,港頭村第三經濟合作社,港頭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港頭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吉星經濟聯合社,吉星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吉星村第二經濟合作社,吉星村第三經濟合作社,吉星村第一經濟合作社、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共有);水口營村第二經濟合作社,水口營村第三經濟合作社,水口營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水口營村第一經濟合作社、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四聯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共33.6585公頃。現對原《公告》調整如下:
一、原《公告》中的第三條調整為“三、土地現狀。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一)擬征收花東鎮港頭經濟聯合社,港頭村第二經濟合作社,港頭村第三經濟合作社,港頭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港頭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集體所有土地16.0259公頃(240.3885畝)。其中農用地15.6076公頃(234.1140畝),含耕地2.1689公頃(32.5335畝);建設用地0.4183公頃(6.2745畝),不涉及未利用地。(二)擬征收花東鎮吉星經濟聯合社,吉星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吉星村第二經濟合作社,吉星村第三經濟合作社,吉星村第一經濟合作社、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共有)集體所有土地15.6534公頃(234.8010畝)。其中農用地13.5224公頃(202.8360畝),含耕地0.0317公頃(0.4755畝);建設用地2.1310公頃(31.9650畝),不涉及未利用地。(三)擬征收花東鎮水口營村第二經濟合作社,水口營村第三經濟合作社,水口營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水口營村第一經濟合作社、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集體所有土地1.0394公頃(15.5910畝)。其中農用地0.8753公頃(13.1295畝),不涉及耕地;建設用地0.1641公頃(2.4615畝),不涉及未利用地。(四)擬征收花東鎮四聯村第一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9398公頃(14.0970畝)。其中農用地0.9398公頃(14.0970畝),含耕地0.1083公頃(1.6245畝);不涉及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原《公告》中的第五條第三點調整為“(三)社會保障。該項目征收花東鎮港頭村、吉星村、水口營村、四聯村土地面積共504.8775畝,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2.14萬元/畝的標準一次性計提征地社保費共1080.49萬元,預存入區‘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詳見附件2)。”
三、原《公告》附件1《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5年度第一百一十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廣州市花都區臨空數智港東翼啟動區地塊一用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調整,詳見附件1。
四、原《公告》附件2《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5年度第一百一十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廣州市花都區臨空數智港東翼啟動區地塊一用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進行調整,詳見附件2。
五、原《公告》附件3《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進行調整,詳見附件3。
六、原《公告》其他內容保持不變。
七、補充公告時間: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3日。
特此公告。
附件:1.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5年度第一百一十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廣州市花都區臨空數智港東翼啟動區地塊一用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5年度第一百一十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廣州市花都區臨空數智港東翼啟動區地塊一用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3.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補充公告附圖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0日
(花東鎮聯系人:黃勉,聯系電話:13527687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