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告知書 穗花國土聽告字〔2014〕39號之二
穗花國土聽告字〔2014〕39號之二
花都區花東鎮水口營村民委員會、農戶和相關權利人:
因城鎮建設需要,擬征收你單位集體土地6.7569公頃,其中耕地2.2570公頃,園地0.0006公頃,其他農用地0.2436公頃,養殖水面4.0555公頃,建設用地0.2002公頃。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區分局初步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本次征地,擬對征收土地范圍涉及被征地農民實施社會養老保障。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等有關規定,擬定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擬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的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請你們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和《關于切實做好被
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告知后
5個工作日內,向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區分局(地址:花都區迎賓大道5號之一,郵編:510800,聯系人:吳柳濱,聯系電話:86806785)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作放棄聽證。
特此告知。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
花都區分局 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