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5〕108號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粵國土資(建)字[2015]1013號文),需將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水口村屬下的集體土地0.8608公頃(合12.9120畝)征收為國有土地。現將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炭步派出所。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區炭步鎮水口村(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三、被征地村及面積:
花都區炭步鎮水口村集體土地0.8608公頃(合12.9120畝), 其中耕地0.8200公頃(合12.3畝),其他農用地0.0408公頃(合0.61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地補償
被征地村 | 分類 | 地類 | 征收面積 (公頃) | 土地補償標準(萬元/公頃) | 補償金額(萬元) | 支付對象 | 支付方式 |
水口村 | 土地補償費 | 耕地 | 0.8200 | 61.4880 | 50.4201 | 水口村 | 貨幣 |
其他農用地 | 0.0408 | 57.6450 | 2.3519 | ||||
安置補助費 | 耕地 | 0.8200 | 30.7440 | 25.2100 | |||
其他農用地 | 0.0408 | 19.2150 | 0.7839 | ||||
青苗、地上構筑物、附著物補償費 | 0.8608 | 參照花府辦[2010]21號文《關于印發<花都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青苗補償辦法>的通知》的補償標準實施補償 | 耕種承包戶和相關產權人 | 貨幣 | |||
合計 | 78.7659萬元 |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農業人員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安置。請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內到花都區國土房管分局領取辦理安置農業人口征地農轉非手續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被征地村 | 登記時間 | 登記地點 | 復核時間 |
花都區炭步鎮水口村 | 2015年8 月13 日 至 2015年 8月 23日 | 炭步國土所 (聯系人:龍記坤; 聯系電話:86843483) | 2015年8 月24 日至 2015年8 月 28日 |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國土資(建)字[2015]1013號文”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六、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不影響本方案的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可放大、復印在被征收土地現場、被征收土地單位辦公地點及登記地點張貼)
(公告內同同時在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