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區分局征收土地預公告 穗花國土征預字〔2013〕11號
穗花國土征預字〔2013〕11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廣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3〕196號)有關規定精神,現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東邊經濟聯合社,東邊南二、南一、三龍、上元、松元經濟合作社(具體位置詳見現場公告附圖)。
二、擬征收土地的規劃用途:秀全中學新校區(二期)(中小學用地(A33))。
三、擬征收土地面積:17.1471公頃。
四、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本局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和測量單位,進入擬征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五、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有關規定擬定。其中,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補償,將根據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辦法〉的通知》(花府辦〔2011〕19號)和《關于印發〈花都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青苗補償辦法〉的通知》(花府辦〔2010〕21號)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的補償標準。
(二)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1、以貨幣方式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
2、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
3、留用地安置;
4、社保安置。
(三)本局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實際測量、現狀調查和確認結果擬定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后,將在依法報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充分聽取意見。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六、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區分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聯系單位及聯系人: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區分局,李照鵬,聯系電話:3693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