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粵穗花知法裁字〔2024〕24號
請 求 人:旭燁皮具設計(廣州)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新揚村老虎窿舊村東街4號
法定代表人:劉旭
委托代理人:劉各慧、胡燕 廣州慧宇中誠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請求人:廣州市靚麗花皮具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駿豪陽光三巷2號2單元
法定代表人:李余良
本局于2024年8月20日受理請求人旭燁皮具設計(廣州)有限公司請求處理廣州市靚麗花皮具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專利號為ZL202230087567.2名稱為“腋下包(XY09)”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案號為粵穗花知法裁字〔2024〕 24號。8月23日本局依法向被請求人送達了請求書副本及其他附件材料。10月24日對本案進行口頭審理,請求人的代理人胡燕,被請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李余良到庭參加了口頭審理。本案現已審結。
請求人向本局請求:1、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使用、許諾銷售專利侵權行為;2、由被請求人承擔案件處理費用。事實和理由:請求人是名稱為“腋下包(XY09)”專利號為ZL202230087567.2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被請求人未經請求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請求人的專利,侵犯了請求人的專利權。為此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依法作出處理。
請求人為支持其上述主張,向本局提交了下列證據:
證據1、請求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證明請求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2、授權委托書,證明代理人代理權限;
證據3、被請求人的工商登記信息,證明被請求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4、年費收據網上打印件,證明專利有效;
證據5、外觀設計專利復印件,用于證明本案專利保護范圍;
證據6、(2022)閩廈云證字第40214號公證書復印件,用于證明被請求人存在專利侵權行為。
被請求人提出口頭答辯意見認為:1、被請求人已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2、被請求人作為銷售商,對涉案產品是否侵權事先不知曉,侵權沒有主觀故意;3、被請求人銷售的涉案被控產品與權利人外觀專利產品進行比對,發現鏈條不一樣,另外與鏈條連接的杠鈴和專利不一樣,面料、顏色不一致,吸扣不一致,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經審理查明,請求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腋下包(XY09)”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2022年3月18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230087567.2,該專利權至今合法有效。涉案專利簡要說明載明,涉案專利產品用于裝物品,設計要點在于形狀,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立體圖。
請求人提交的(2022)閩廈云證字第40214號公證書載明:其通過委托人在“公證云”平臺(網址為https://www.egongzheng.com,福建省廈門市云尚公證處),對其上1688網絡購物平臺,在名為“廣州市靚麗花皮具有限公司”的店鋪中,購買涉嫌侵權物品的過程進行證據保全。
2024年8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駿豪陽光三巷2號2單元被請求人處進行檢查,被請求人法定代表人李余良接受調查并制作了調查筆錄,其承認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10月24日,本局組織雙方進行口頭審理,請求人的代理人當庭提交(2022)閩廈云證字第40214號公證書所附的封存產品,拆封后經核對其與(2022)閩廈云證字第40214號公證書所拍攝的照片一致,與被請求人1688平臺“廣州市靚麗花皮具有限公司”店鋪產品外觀一致。
本案專利是一款包包的外觀設計,其外觀設計專利公告圖片如下:
![行政裁決[2024]24號_01.png](http://www.kaisidi.cc/img/1/1341/1341831/10042473.png)
通過將被控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兩者的相同點為:兩者屬于相同類別的產品,均包括包體和金屬鏈條肩帶;包體呈長方體,包體長寬高比例大體一致,包體上具有包蓋;在包蓋上設有弧形裝飾鏈條,該弧形裝飾鏈條由小珠子串聯形成;包體的左側、右側和底端內凹。
兩者的不同點為:涉案專利包體帶有類似字母底紋,被控產品未見此底紋。
本局認為,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判斷本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根據兩者的設計特征以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以本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其在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為形狀應當著重考慮,而包體底紋屬于細微的區別不具有顯著影響。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兩者構成近似,涉案產品落入到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本局對于被請求人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存在明顯區別,不落入保護范圍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請求人提交的(2022)閩廈云證字第40214號公證書顯示,1688平臺涉案店鋪的經營者為被請求人,被請求人在其店鋪的銷售頁面上陳列被控產品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構成許諾銷售行為;請求人在被請求人涉案店鋪處公證購買了被控產品,以上足以證明被請求人有許諾銷售、銷售被控產品侵權行為。本局對于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停止許諾銷售、銷售被控產品的處理請求予以支持。
被請求人在口審時否認有制造被控產品行為,但被請求人未提供被控產品的合法來源證明。請求人提交的(2022)閩廈云證字第40214號公證書顯示:1688平臺“廣州市靚麗花皮具有限公司” 店鋪網頁信息顯示 “工廠十幾年生產經驗,生產嫻熟,加工設備100臺”;以及被請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李余良接受本局調查時,亦承認被請求人有生產被控產品。因此,本局對于被請求人未制造被控產品的意見不予采納。本局對于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停止制造被控產品的處理請求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該條款未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權利。本局對于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停止使用被控產品的處理請求不予支持。
本局在處理本案過程中未收取任何費用,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支付其維權費用,不屬本局行政處理職權范圍。本局對于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承擔本案處理費用的處理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和《廣東省專利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作出行政裁決如下:
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專利號為ZL202230087567.2名稱為“腋下包(XY09)”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如對本行政裁決不服,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收到本行政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花都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花都區天貴路94號,電話:020-86884147)提出行政復議;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自收到本行政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地址:廣州市黃埔區開創大道2662號,聯系電話:020-62932300)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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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議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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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