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粵穗花知法裁字〔2025〕12號
請 求 人:浙江諾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郭溪街道三溪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陳昌帆
委托代理人:伍育琪、劉鵬 廣東紐匯律師事務所
被請求人:廣州市富志美容美發用具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平龍路21號之四101房
法定代表人:盧興芳
委托代理人:劉各慧、胡燕 廣州慧宇中誠知識產權代理
事務所(普通合伙)
本局于2025年6月19日受理了請求人浙江諾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請求處理廣州市富志美容美發用具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專利號為ZL202430380182.4名稱為“卷發棒(NV697)”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案號為粵穗花知法裁字〔2025〕12號。
6月19日本局依法向被請求人送達了請求書副本及其他附件材料,并對被請求人處現場進行了勘驗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制作調查筆錄1份。9月10日本局對本案進行口頭審理,請求人的代理人伍育琪、劉鵬,被請求人的代理人劉各慧到庭參加了口頭審理。本案現已審結。
請求人向本局請求:責令被舉報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包括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限期回收已流通到市場上的侵權產品等。事實和理由:請求人在1688平臺上名為“廣州市富志美容美發用具有限公司”的店鋪,購買了侵犯請求人專利權的卷發棒產品,請求人發現廣州市晨鋒美發用具有限公司、廣州市富志美容美發用具有限公司兩家公司注冊地址一致,股東和高管信息存在交叉,推斷兩家公司存在關聯,被請求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請求人的外觀專利侵權,為此請求人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依法作出處理。
請求人為支持其上述主張,向本局提交的證據包括:證據1、請求人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本案請求人的主體資格;證據2、授權委托書,用于證明本案代理人代理權限;證據3、ZL202430380182.4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復印件;證據4、ZL202430380182.4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據5、專利權評價報告復印件,用于證明本案專利有效;證據6、(2025)渝北證字第164166號公證書,用于證明被請求人侵權行為;證據7、產品及包裝外觀對比,用于證明涉案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請求人在口審現場提供時間戳證據光盤1個,用于證明其與被請求人交易情況。
被請求人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在口審現場提出答辯意見:1、請求人提交的專利權登記簿副本,未顯示其2025年6月20日之后年費已繳納,對目前專利是否有效有異議;2、被請求人只是外購被控侵權產品,對其進行測試和包裝,并未實際進行生產和銷售行為;3、對證據7產品及包裝外觀對比意見不予認可,理由:該比對并非涉案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比對;4、被控侵權產品與請求人口審現場主張侵權的涉案專利設計1不相同不相似,理由:涉案專利手柄、卷發筒、引導柱和電源線及連接關系,屬于現有設計,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設計1的主要不同點在于其手柄上具有英文刻度、文字等組成的組合圖案,這個不同相對于其他外觀設計特征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更加具有影響,故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5、對現場提供的時間戳證據光盤無法驗證且超出舉證期限,不予認可。
請求人于2025年9月15日補充提交了涉案專利2025年繳費收據復印件、專利公告文本、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公告文本圖片的比對意見、時間戳證據光盤相關內容打印件等相關材料。本局當日將上述補充材料交被請求人的代理人,其對于補充材料中涉案專利2025年繳費收據復印件、專利公告文本予以認可,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公告文本圖片的比對意見堅持口審意見,對時間戳證據相關內容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本案專利號為ZL202430380182.4名稱為“卷發棒(NV697)”的外觀設計專利于2024年6月20日申請,2025年2月11日獲得授權,專利權人為浙江諾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目前法律狀態為有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該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初步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涉案專利簡要說明載明:本外觀設計產品用于美發、卷發的工具,設計要點在于形狀,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設計1立體圖。
請求人提交的(2025)渝北證字第164166號公證書載明:其通過委托人在“公證云”平臺(網址為https://www.ezcun.com,重慶市渝北公證處),上1688網絡購物平臺,在名為“廣州市富志美容美發用具有限公司”的店鋪中,購買涉嫌侵權產品的過程進行證據保全。請求人口審現場提交的時間戳證據內容同樣為與廣州市富志美容美發用具有限公司的交易情況,可以輔助證明廣州市富志美容美發用具有限公司存在銷售行為。
2025年6月19日,本局執法人員到被請求人處進行現場勘驗檢查,被請求人法定代表人盧興芳接受調查,其承認有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本案專利是一款卷發棒的外觀設計,該卷發棒為長條形,其專利公告設計1圖片如下:





通過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兩者的相同點為:兩者均為卷發棒、屬于相同類別的產品,均包括本體和電源線;本體呈長條圓柱形,長短、粗細比例大體一致,主體包括手柄、卷發筒、引導柱;在手柄上設有開關等多個按鍵。兩者的不同點為:被控侵權產品手柄上多處印有文字、電源線與手柄連接處有一個三角形孔洞的設計。而涉案專利沒有。
本局認為,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根據兩者的設計特征以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以本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其主體形狀應當著重考慮,其手柄上的文字、電源線上的三角形孔洞設計屬于細微的區別不具有顯著影響。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兩者構成近似,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到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本局對于被請求人關于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請求人否認有制造被控侵權產品行為,所銷售產品來源于廣州市晨鋒美發用具有限公司。雖被請求人經營范圍包括“家用電器制造”等,但廣州市晨鋒美發用具有限公司承認系其生產后供貨給被請求人銷售,因此本局對于被請求人未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意見予以采納。本局對于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停止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處理請求不予支持。
由于被請求人法定代表人盧新芳在接受本局執法人員調查時承認有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且請求人提交的(2025)渝北證字第164166號公證書、時間戳等證據足以充分證明被請求人存在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本局對于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請求予以支持。且被請求人應當停止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請求人請求本局責令被請求人限期回收已流到市場上的侵權品,因為此請求無明確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據,本局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和《廣東省專利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專利號為ZL202430380182.4名稱為“卷發棒(NV697)”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如對本行政裁決不服,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收到本行政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花都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花都區天貴路94號,電話:020-86884147)提出行政復議;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自收到本行政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地址:廣州市黃埔區開創大道2662號,聯系電話:020-62932300)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合議組:沙中秋
謝偉雄
黃錦垚
書記員:李佳欣
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