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粵穗花知法裁字〔2024〕5號
請 求 人:賈**
地 址:**
委托代理人:蘇**、廖**
被 請 求人:廣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鐵山河路18號-35二樓
法定代表人:盧琛
本局于2024年3月1日受理賈**請求處理廣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專利號為ZL202230039324.1名稱為“眼膜”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案號為粵穗花知法裁字[2024] 5號。
本局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向被請求人送達了請求書副本及其他附件材料,對被請求人住所進行了現場勘驗,在展示柜提取被控侵權產品眼膜1片。本局于2024年5月16日就本案處理進行口頭審理,請求人的代理人蘇**、廖**,被請求人的法定代表人盧琛到庭參加了口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請求人向本局請求: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專利號:ZL202230039324.1外觀設計的眼貼膜,沒收侵權產品。主要事實和理由:請求人發現抖音平臺“美顏美膚小店”銷售侵害請求人專利號為ZL202230039324.1、名稱為“眼膜”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該產品為被請求人生產。
請求人為支持其上述主張,向本局提交了下列證據:
證據1、賈**身份證;
證據2、授權委托書;
證據3、202230039324.1外觀設計專利復印件;
證據4、年費收據網上打印件;
證據5、專利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
證據6、被請求人的工商登記信息;
證據7、公證書;
證據8、網頁取證證據截圖。
其中:
證據1、用于證明專利權人的身份信息;
證據2、用于證明本案代理人代理權限;
證據3、用于證明本案專利保護范圍;
證據4、用于證明本案專利權的合法有效;
證據5、用于證明本案專利權的穩定性;
證據6、用于證明被請求人的身份;
證據7、8用于證明被請求人的侵權行為;
被請求人答辯期內未提交書面答辯材料,口審結束后一周內補充提交了兩份委托加工合同,用于證明其不存在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行為的主張。
經審理查明:請求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眼膜”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2022年4月19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230039324.1,該專利權至今合法有效。涉案專利圖片或照片包括設計1、2、3,簡要說明載明,涉案專利產品為用于貼附在眼部周圍的眼膜,設計要點在于形狀、顏色、圖案及其結合,本外觀設計產品為薄型產品。
2024年5月16日口頭審理時,請求人的代理人當庭提交(2024)粵廣南方第2888號公證書所附的封存“眼膜”,現場拆封后經核對,產品外包裝標識有“膚可可”商標,備案人/生產企業為廣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妝品許可證編號:粵妝20210202,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粵G妝網備字2023101010。被請求人確認該產品為其生產,“膚可可”商標權利人是廣州一可化妝品有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盧琛,與被請求人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
涉案專利為包含設計1、設計2、設計3,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設計3最接近。涉案專利的設計3,如下圖所示,其為薄型產品,眼膜包括上部分和下部分,上、下部分均為從一端至另一端寬度逐漸減小且呈弧形,上部分的寬度明顯小于下部分的寬度,上部分與下部分之間形成水滴形空間,上部分的顏色呈黃色,下部分的顏色呈綠色;在上部分的一端具有三個凸起,三個凸起從上至下逐漸變短,最上面的凸起略微向上翹,其它兩個凸起基本橫向延伸;在眼膜的表面上六邊形圖案連續排列。
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3圖片如下:


如下圖所示,被控侵權產品為眼膜,其為薄型產品,眼膜包括上部分和下部分,上、下部分均為從一端至另一端寬度逐漸減小且呈弧形,上部分的寬度明顯小于下部分的寬度,上部分與下部分之間形成水滴形空間,上部分的顏色呈黃色,下部分的顏色呈綠色;在上部分的一端具有一個凸起,凸起略微向上翹;在眼膜的表面上六邊形圖案連續排列。
被控侵權產品圖片如下:



主視圖 后視圖
被控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均為眼膜,兩者屬于相同產品。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比較,相同點為:兩則均為薄型產品,眼膜包括上部分和下部分,上、下部分均為從一端至另一端寬度逐漸減小且呈弧形,上部分的寬度明顯小于下部分的寬度,上部分與下部分之間形成水滴形空間,上部分的顏色呈黃色,下部分的顏色呈綠色;在眼膜的表面有六邊形圖案連續排列。不同點為:被控侵權產品設置是一個凸起,涉案專利在上部分的一端具有三個凸起,三個凸起從上至下逐漸變短,最上面的凸起略微向上翹,其它兩個凸起基本橫向延伸。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判斷本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根據兩者的設計特征以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本局認為,以眼膜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眼膜在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特征為形狀,圖案和色彩都應當考慮在內。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兩者均為眼膜,整體形狀、顏色、圖案基本相同,其不同點屬于細微的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不會產生顯著的影響,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兩者構成近似,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到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被請求人承認其實施了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請求人公證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上并沒有標識委托方信息,且標識的“膚可可”商標權利人廣州一可化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請求人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被請求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分批供應被控侵權產品,委托加工合同實質也是產品銷售合同,因此被請求人實際存在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我局對被請求人不存在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行為的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和《廣東省專利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作出行政裁決如下:
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請求人專利號為ZL202230039324.1名稱為“眼膜”外觀設計專利權行為,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
如對本行政裁決書不服,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收到本行政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花都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花都區天貴路94號,電話:020-86884147)提出行政復議;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自收到本行政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地址:廣州市黃埔區開創大道2662號,聯系電話:020-62932300)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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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議組:沙**
楊**
謝**
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