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具體意見 | 回復情況 |
1 | 周邊的山下、平東都需要搬遷,為什么夾在兩村中間的三鳳、九一不一起安排搬遷? | 反饋意見所指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不涉及本次征求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具體征收信息請留意區、鎮、村公告。 |
2 | 城市要發展作為市民理當全力配合,但征收方也要保障市民的基本權益,1.臨遷費按時發放 2.安置房保質保量按時回遷 | 反饋意見所指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不涉及本次征求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臨遷費發放等事宜可進一步咨詢征收實施單位。 |
3 | 沒有透明化進程還有滿足搬遷用戶的信息。都不知道什么時候什么區域什么地方在進行,同期的類似安置區有些安置了,有些還在苦苦等待,七莊山下噪音安置區連在哪安置,什么時候安置也不知道,我印象中的記錄是2009/2013/2016/2019,每次都是通過新聞了解。是否能真的將這十幾年來的問題認真解決下。如果針對解決問題為什么不在村里面通知開會問詢。統一意見,再來就是搬遷標準是什么依據。現在都是什么年代了,還在用2016年的標準。就不能問詢下情況嗎?還有標配280平方是怎么核實的,既然是搬遷為什么還要每平米1000塊。如果是近期還好理解,政府已經把這個噪音區拖了多少年才來解決。雖然其中有客觀問題也有狀況。但對未安置未處理的人公平嗎?希望人性化一點來解決噪音安置區的安置補償方案。不要一刀切也不要說一個村委代表全村的決定。包括不限自留地還有征遷地的補償還有方案。時代在進步應該讓村民得到更好的生活和更好的保障 | 反饋意見所指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不涉及本次征求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具體征收信息請留意區、鎮、村公告。 |
4 | 意見1:將第一條中“切實維護被征收組織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修改為“切實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理由:補償對象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一致。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 采納。 |
5 | 意見2:刪除第四條第(一)款中“征收范圍內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 理由:補償對象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一致。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 采納。 |
6 | 意見3:刪除第四條第(一)款中“歷史用房等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使用人” 理由:補償對象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一致。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 不采納。理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根據前述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未限定對歷史用房等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使用人不給予任何補償,實踐中亦存在許多因歷史原因導致未經登記的建筑物,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減損,經認定后,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
7 | 意見4:第五條中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附著物及國有土地使用收回的補償,均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貨幣補償按建筑面積進行計算,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按土地面積進行計算。”修改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均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貨幣補償按合法建筑面積進行計算” 理由:僅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不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請執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不采納。理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條第三款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本方案第五條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該房屋所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同時收回,不是指就閑置土地進行收回。 |
8 | 意見5:請明確第五條第(一)項 “按房地產市場評估的實際情況執行” 中“實際情況”的定義及認定標準。 理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1〕2號)均未見該字眼,請解釋清楚,否則請刪除。 | 采納。 |
9 | 意見6:請刪除第五條第(二)項的整項條款。 理由:補償標準不符合廣州市規定,無產權登記的房屋不能直接按市場評估價的100%補償。 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1〕2號)第三十三條 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屬于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不屬于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存在以下情況的,給予貨幣補償:(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實際使用性質給予貨幣補償;(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 | 不采納。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根據前述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未就未經登記的建筑物區分建造時間進行不同比例的補償。其次,《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亦未就“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限定必須按不超過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再者,實踐中亦存在許多因歷史原因導致未經登記的建筑物。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減損,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
10 | 意見7:請明確第六條第(一)項中“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的認定標準。 理由:增加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標準。 | 不采納。理由:目前無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生產設備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認定標準,同時,實踐中生產設備類型多種多樣,需要現場踏勘,根據設備運營、場地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無法一一細化。 |
11 | 意見8:第六條第(二)項中的臨時安置費的標準請統一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1〕2號)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房屋租金參考價格”。 理由:請與市規定一致。 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1〕2號)第三十一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費應當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房屋租金參考價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向被征收人支付。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自實際搬遷之日起支付臨時安置費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 部分采納。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會根據相關規定,綜合確定。 |
12 | 意見9:第八條第(二)項中“簽訂補償協議的”修改為“簽訂補償協議并同步辦理產權證注銷手續的” 理由:建議同步將產權證注銷。 | 不采納。理由: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根據前述規定,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應當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支付款項后再辦理產權證注銷手續。其次,補償協議中將就產權證注銷手續作出約定。 |
13 | 意見10:請增加以下條款: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屬于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不屬于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存在以下情況的,給予貨幣補償:(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實際使用性質給予貨幣補償;(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 理由:與市規定一致。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1〕2號)第三十三條 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屬于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不屬于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存在以下情況的,給予貨幣補償:(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實際使用性質給予貨幣補償;(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 | 不采納。理由與上述第6點意見的回復一致。 |
14 | 意見11:增加以下條款:征收實施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理由: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一致。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 部分采納。本方案第四條第(二)項中已明確“對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政府及有關部門將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如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