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驗收須知
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消防業務須知 (四)
消防竣工驗收申報
申報消防竣工驗收前應提前在網上作受理登記:在“廣東消防網”網上辦事大廳“消防監督業務受理”菜單下點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并按流程操作。五個工作日有效。
一、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
二、資料要求
提示:如非法人代表本人親自來申報的必須提交授權委托書(使用窗口版本)和雙方身份證復印件蓋章,提交原件核對。結案后必須由被委托人或法人前來領取結果。2014年6月25日起,禁止建設單位委托非本單位人員代辦消防審批手續,故被授權委托人必須為建設單位人員,且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蓋章(提交原件核對)。建設單位申報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從“廣東消防網”上打印、填寫、蓋章。【廣東消防網首頁-資料下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法律文書(式樣)】請細看填表說明上的要求);消防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蓋章,抬頭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二)申報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不能體現工程項目營業內容的需提供“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查詢頁蓋章)、法人代表身份證等合法證明文件復印件(蓋章),原件核對
(三)審核意見書復印件蓋章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表(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四方蓋章,項目負責人簽字并提供身份證、個人資質證復印件蓋章)
(四)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如市場準入相關資料、供貨證明、產品合格證、型式認可證明、檢驗報告等復印件蓋章)
(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購買發票等復印件蓋章
(六)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七)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含營業執照、公司資質、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參與設計、施工、監理人員的身份證、資質證)(復印件,分別蓋各單位公章、建設單位公章)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含完整的工程竣工圖、系統調試開通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非公眾聚集場所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需提供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蓋章)。竣工圖包括:
建筑工程設計圖紙:建筑設計(總平面,平、立、剖面圖);消防設施設計圖紙:平面、各系統、室內外消防給水、水泵房及屋頂水箱平面圖
裝修設計圖紙:平面布置、天花、地花、線路、墻面裝修圖,消防應急和疏散標志圖,消防設施調整圖,裝修部位圖
以上圖紙需提供電子版(光盤2張,注明項目名稱,圖片應用autocad/photoshop格式)和紙質版(應為藍圖,并必須加蓋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建設單位公章和注冊建筑師專用章、施工單位公章和竣工圖章)。
特別提醒——申報消防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一)申報消防驗收的工程必須完全竣工(包括土建、消防系統、裝修等工程);
(二)自動消防系統及設施功能均已自行調試并可以正常運行;
(三)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驗收;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準備必要的驗收裝備及器材,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均應參加;
(四)驗收操作參照各種表格。 花都區消防窗口咨詢電話:86972263 2014.9.1版本
五、附件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根據消防法內容補充說明:以上規定適用于上述范圍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筑工程項目,不適用住宅裝修、村民自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