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生態公益林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打枝、采脂、狩獵;
(二)毀林建墓地,毀林開墾,毀林采石、采砂、采土;
(三)在禁火區內焚燒香燭、燃放煙花爆竹等用火行為;
(四)其他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
征用集體所有和占用國有生態公益林林地的,應當向區、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征用集體所用和占用國有生態公益林林地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組織異地造林。經依法批準征用、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生態公益林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為其他林種。禁止采伐生態公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