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
為明確職工相關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保障職工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一、用人單位在以下法定節日,應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 一)新年放假 1 天;
( 二)春節放假 3 天;
(三)清明節放假 1 天;
(四)勞動節放假 1 天;
(五)端午節放假 1 天;
(六)中秋節放假 1 天;
(七)國慶節放假 3 天。
其他節日假期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職工連續工作滿 1 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按照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 3 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 3 天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用人單位批準,可給予 3 天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五、探親假的享受人員范圍、休假安排及標準等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女職工生育,產假 98 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 15 天。難 產的增加產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 15 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享受 80 天 的獎勵假,男職工享受 15 天的陪產假;在子女 3 周歲以內,父母(男女職工)每年各享受 10 天的育兒假。
鼓勵各地、各用人單位探索實施更加彈性、方便夫妻雙方照顧嬰幼兒的生育休假制度。
七、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自愿終身只生 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 60 周歲的,其子女(職工)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 5 天;患病住 院治療的(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 其子女(職工)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 15 天的護理假。獨生子女 在廣東工作,父母雙方為外省戶籍的,鼓勵用人單位參照《廣東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安排其子女(職工)休護理假。
八、職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九、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獎勵假、陪產假的假期原 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育兒假、護理假可以按規定拆分安排,原則上不超過 2 次。前款規定的假期內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
十、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 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 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8 號)等規定執行。
職工在職死亡,從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 由死亡時所在用人單位參照人社部發〔2021〕18 號文規定標準支 付。死亡時所在用人單位存在應參保未參保情形的,應當以未參保年限參照人社部發〔2021〕18 號文規定標準支付撫恤金。
職工在職死亡,曾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存在應 參保而未參保情形的,職工家屬可以參照上述標準,按規定要求相關用人單位賠償撫恤金損失。
離休人員的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鼓勵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加強對職工的人文關懷,給予職工優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
十二、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 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十三、本規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