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關于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花府辦函〔2022〕7號】
點擊查看政策解讀說明:廣州市花都區關于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讀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花都區關于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工作指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13日
廣州市花都區關于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工作指引
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我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事項范圍
(一)事項類型。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三條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3.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5.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6.《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
(二)排除事項。
1.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
2.政府規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規建議案的擬定等政府立法決策;
3.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4.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內部工作流程等事項;
5.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體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文件所作出的決定;
6.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編制程序
(一)決策形成。
1.決策起草。
(1)決策承辦單位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起草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2)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3)有關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并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說明。
2.征求相關單位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以及理由和依據。
3.公平競爭審查。
擬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公眾參與。
1.公眾參與要求。
(1)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原則上應該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2)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3)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4)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廣泛征求意見,注重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5)對有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公用事業、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民生領域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民意調查的方式,了解社會公眾對決策事項的意見,并形成民意調查報告。
2.公眾意見反饋。
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并通過電話、書面或者網絡平臺集中回復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三)專家論證。
1.專家論證要求。
(1)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決策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開展咨詢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可以采取召開論證會、書面咨詢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咨詢意見。
(2)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召開論證會的,參加專家論證會的專家不少于5名。
2.專家論證內容。
專家、專業機構可以從以下方面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
(1)必要性;
(2)合法性、可行性、科學性;
(3)決策的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4)決策實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生產安全、財政經濟等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可控性;
(5)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3.專家意見處理。
(1)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2)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機構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四)風險評估。
1.風險評估要求。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決策草案在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影響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2.風險評估程序。
(1)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2)充分聽取意見。采取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3)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4)根據評估情況相應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5)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3.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評估方法和評估依據;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風險評估結論和相應建議;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4.風險評估結果運用。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三、合法性審查
(一)合法性審查程序。
1.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前,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2.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送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3.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還應當送請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復審。
4.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未經公平競爭審查復審或者經復審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二)報請合法性審查要求。
1.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和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說明及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2.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的傾向性意見要求。
3.決策承辦單位在調研起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征求意見過程中送請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審查。
(三)合法性審查期限。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征求意見、咨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四)審查意見處理。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并將采納情況向決策機關書面報告;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
四、集體討論決定
(一)提交材料要求。
1.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1)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請示;
(2)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3)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4)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5)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6)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材料;
(7)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8)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2.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
(二)集體討論要求。
1.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認為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報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決定提交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認為不能提交討論決定的,按程序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2.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決策承辦單位、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席會議。
3.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就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經行政首長同意,列席人員也可以發表意見。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作出決定。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4.重大行政決策在出臺前應當由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的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5.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決策公布
(一)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后,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六、決策執行與調整
(一)決策執行。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二)決策后評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單位):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2.評估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受委托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評估;對于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單位或者受委托評估機構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后評估。
3.決策后評估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規定開展,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三)決策調整。
1.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2.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3.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決策機關集體討論等相關法定程序;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并于事后在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